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思考
来源:江西省人防办 时间:2019-07-05 09:05
  一、人防法律法规法制建设还有待完善。1997年随着《人防法》的颁布实施,人防建设有了法制的依据,国家人防办及各省市人大及政府也制定了不少法规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对人防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体制的不断健全和补充,很多制约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的情况不断出现,许多问题在法律法规中都没有体现,造成了维护管理工程的无法可依。例如,维护管理的经费无法保证,人员无法落实,单靠维护管理中心的寥寥人员无法面对红谷滩新区几十万平方米,几百个人防地下室的维护管理任务。可喜的是,《人民防空法》的修订已列入立法计划,制定和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切实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一项很急迫的任务,要促使人防维护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各类人员的人防意识淡薄,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工程有待加强理解和支持。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是《人民防空法》赋予人防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但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安定团结,周边国家总体保持稳定,台海局势处于可控范围,因此,给人民群众造成错觉,战争离我们很远,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人防工程建设就很不错了,每人还要投入资金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就没必要的想法大有人在。“三分建,七分管”,如果没有日常良好的维护管理,哪怕建设优良的人防工程,也会变成不堪一击的劣质工程,不但没有保护好人民,还会加大伤害的程度。所以,做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单位,要明确在人防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保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要在日常的巡查过程中,加大人防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使人民群众切实了解战争的残酷性和准备的长期性,运用人防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人防工作的重要性和依法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的必要性,让所有地下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和使用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加大维护管理自身建设。2015年国家人防办出台了最新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程》,我们要认真组织维护管理人员学习,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依法管理人防工程的水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主要是检查人防工程结构主体有无破坏,使用功能有无变更,防护设备是否完好。尤其是防护设备是人防工程特有的性质,是战时保存斗争实力的重要设备设施。如在平时保养不善,战时发挥不了正常的作用,也就失去了建设的意义。因此,要创新维护管理的模式,就必须要解放思想,探寻多种维护管理的方式。

  四、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人防地下室是“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但是在现实中人防工程根据《物权法》是没有产权的,不动产部门也不会颁发《不动产证》,造成了产权不清、体制不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许可制度不健全。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处置住宅小区人防工程、擅自将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或用以租代售形式出租给业主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探寻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委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新任务。应该根据《物权法》,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维护人防资产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许可制度,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规章,切实把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纳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时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禁止无证使用人防工程。

  五、早期人防工程由于由于设计要求低、施工质量差、无防护功能,且年久老化、结构裂变,有一定的安全隐患,战时、平时利用价值不高,维护管理任务重、经费投入大,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防科学发展的需要。要区别对待,对结构良好,互联互通的人防主干道要保留维护管理好;对有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上报拆除报废,坚决不留隐患;对于暂不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结合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责成开发商在总建筑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分年度逐步报废补建。

  人防工程建设是一项长远而又重要的工作,是一个国家应对战争威胁,减少人员财产损失,保存斗争实力的重要手段,完善的城市设防功能是一个城市长远、持续、高速发展的必备条件,人民防空的工作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就必须更新人防发展观念,转变人防发展思路,创新人防发展模式。我们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工作思路的不断开拓,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必将走上新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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