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已颁布实施20周年,这部法律的颁布使我国人民防空工作走了依法建设和管理的轨道,为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蓬勃发展,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理念,回顾我国二十年人防事业发展历程,作为一个人防战线基层工作者,笔者对结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问题在当前法治条件下提出以下思考。
一、结建人防工程使用权属问题
历年来,针对开发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的权属问题社会各界一直争论不休,各省、市人防部门对此所做规定也不尽相同。产生争议主要是对《人民防空法》第五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以及199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国家人防办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释义中“在城市居住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平时可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也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理解问题
商品房结建防地下室属谁投资,社会普遍存在两种认为,一是为开发商,二是为小区业主。
认为是开发商投资,持这种观点的有两点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的“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和部分省市确立的“谁投资、谁所有”的实施办法,开发商作为结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理所当然的享有其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二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面积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并且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约定人防工程纳入公共面积进行分摊,因此,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所有权应由开发商所有。
认为投资者为归业主,持该观点者认为,依据民法上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生产(分自主生产与投资生产)、添附、征收、没收、孳息、无主财产等,投资生产作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只要投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投资者就应取得其投资生产所得及收益的所有权。开发商虽是结建人防工程的投资者,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造价纳入开发总成本,因而开发商将房屋出售后便不再是投资者,业主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共有权而成为投资者,对人防工程不仅有使用权,还应有所有权。
笔者认为投资者应属国家。一是依法有据可查。《人民防空法》第五款规定的人防工程是国家鼓励、支持投资者单独或自愿建设的人防工程,此类人防工程《人民防空法》明确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二款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是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必须按《人民防空法》规定修建,而且不能漏建或者随意不建,否则将按照《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二是从属法定义务。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因为新建民用建筑是依法结建防空地下室,同时由于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客观因素,确实不能与地面建筑结合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近组织修建人员掩蔽工程。从“赋税”的角度来看,建设实物形态的人防工程和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建设的人防工程都是一种法定义务,开发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同样投资方应为国家。
二、结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问题
既然《人民防空法》对开发商结建的防空地下室未明确使用权属,如何做好结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是我们基层人防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从目前人防部门的工作职能与机构来看,全面直接管理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和维护是不现实的,分散在全市各个角落的结建防空地室使用所产生的社会治安、水灾火灾等各种安全隐患,都不是人防部门一家所能承担的。笔者认为人防部门对此要解放思想,大胆授权给开发商对结建工程进行使用管理,其理由如下:一是能合理发挥用途。居民小区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普遍用做地下停车场,授权于开发商使用管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就能及时将地下车位合理配置给小区住户,避免以后车位过少而需求过大所产生的使用矛盾。二是能合法进行管理。无论是开发商为投资者或国家是投资者,开发商对结建防空地下进行使用,人防部门对其使用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或授权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都符合现行的人防法律规定。只有先解决谁使用这个问题,才能对结建防空地下室更好的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做好结建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工作,笔者认为一是要坚持人防工程使用证发放和年检制度。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开发商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才能投入使用,人防部门下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同时,明确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保养的责权利,同时执行五年年检制度,牢牢把住管理权限。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杜绝开发商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拍卖防空地下室使用权。目前各地物价部门对防空地下租赁价格鲜有规定,而人防法也未明确,这就需要我们人防主管部门积极对广大市民进行这一方面的法律宣传,指导小区业主理性租赁防空地下室车位,不要被不良开发商所欺骗而产生法律纠纷。三是建立维护管理责任人信息联系群。在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时就要明确该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人,在当前网络发达的基础上,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QQ群或微信群,长期保持联系,及时发放消息和听取维管建议和意见。四是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结建工作的维护保养进行执法检查,正确指导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严肃查处违反人防法规法规行为。五是要积极探索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改革。江西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意见》(赣发[2015]24号)指出:“住宅小区法定义务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参照地面住房提取人民防空工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从工程平时使用费中提取,专项用于防空地下室保养和维修”,笔者认为,这从制度上保障了结建工程维护管理资金到位,同时笔者认为,对使用寿命不长但必须配套的人防设备探讨是否采取建设方以交费代替安装的办法,按造价征收费用到专门帐户,战时用于平战转换,这样既不浪费资产,又能保证战时之需。
“不求所有,但求所在”, 在《人民防空法》颁布20周年之际,我们只要放下争议,共同努力,我们的人防事业将会稳步发展, “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我们只要坚定信念,奋发图强,我们的人防事业一定能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