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结建”工程产权及其维护管理责任机制
时间:2017-06-06 23:24
  《人防法》第二十二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很原则的30多个字,却构成了一线人防部门主要的经常性工作。过去,城市“结建”工程体量不大,且大都是国家单位建设的,都姓 “公”,没必要区分出你的我的,关系简单,监管也容易。现今,城市发展迅速,结建行为多,防空地下室保有量大,或明或暗的市场行为剧增,给防空地下室监管带来了难度,给防空地下室功能定位“平时好用,战时能用”的战备属性带来了隐患。这些问题急需人防办部门找出办法来,既能解决当下困境,又能长期管用,让防空地下室始终处于“平时好用,战时能用”的良好状态。

  一、当前状态。眼下,防空地下室在产权、交易、维护等诸多环节上的问题,已经成为人防事业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麻烦事。主要表现:一是在产权上,法律上没有明确。各方要求修法明确产权的呼声很大,但如何确定产权归属,各方主张却不一。有两种倾向性意见,即有人主张产权归属国家,参照税制,明确“结建”工程属开发(建设)方应尽的国防战备义务,且缴纳易地建设费这事实就是一种无偿行为。无论是建还是缴都是为国家应尽的无偿义务。也有人主张,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属全体业主,与民用建筑配套建设的其他附属设施一样归业主,并举例说,防空地下室建设费用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构成了商品房价格,业主花钱了,理应成业主的。这些代表性意见,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真如此规定,不但解不了防空地下室困境的“结”,可能还会平添不少麻烦。理由是,第一种思想由人防部门“代持”,不是良策,这是“独占”思想。一是与行政相对人关系会徒增不必要紧张,给人“与人争利”的口实。二是现代政府求得是利益超脱,便于监管。三是人防部门人力有限,无论是假人或自己经营,都无法管理庞大“结建”工程。四是人防部门责任主体单一,难以应对市场变化,发挥“结建”工程经济社会效用。这是经过社会实践反复证明的真理。五是“结建”工程虽然是特殊物品,具有战备性,仍是可替代性物品,不是战争中最要摧毁的战略物品,没有必要把产权握在政府手里,只需战时能统一调度使用皆可。第二种思想产权归业主所有,也不对,这是“放弃”思想。一旦真这么做了,麻烦更多。简单一句话就明白,防空地下室都归业主了,易地建设费要不要退还给业主。显然不通。其实,房价就是房价,就是供需平衡的结果,受位置、理念等多种因素影响。之所以购房包含公摊面积,那是因为开发商把公摊面积(含生活配套设施)当成商品房卖给了业主,只是需要且必须共享的部分,彼此妥协的结果。现实中,防空地下室可以拆分,可以单独使用,单独交易。要想有防空地下室相关权益,必须买或租。二是在交易上,放任由开发商变相“买卖”或随意出租行为,没有把这个事管起来。“结建”工程,本可以大作文章,挖掘“结建”工程的商品属性,规范交易,放活市场。同时,也给自己创设防空地下室日常维护经费来源找到充足理由。管好交易,不仅知道谁在用防空地下室,还能搞好防空地下室交易市场,放大交易和提升价值,调动各方积极性。三是维护上,受益者反而没有什么责任。开发商往往“一卖一租”了之,根本不管防空地下室未来怎么样,反正人防办也没有制约手段,维护责任最终留给了人防部门,严重违背了“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益常识。用易地建设费开支维护费不是长久之策,有失公平,也难以为继,真正成了“交钱不如建设”的“死结”。

  二、统一认识。为完善“结建”工程产权,发挥市场作用,让“结建”工程真正成为“平时好用、战时能用”多功能的、全天候的地下商品,必须在产权、交易和维护上达成统一认识。我以为,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产生义务,是国家无偿受让。但“结建”工程的权能构成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做法,派生出相对独立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权,经政府授予或登记后,方能享用占有、收益、处分权利。这是因为政府没有必要“独占”防空地下室,也没有精力去经营,通过收缴一定费用,让出平时占有、收益、处分权利给履行义务方,合法经营,服务社会,活跃经济。这样的共识,统一了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行为性质,搞活了平时,维护了战时需要。

  三、建议对策。基于此,我以为。—,创设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权证制度。权证制度,便于交易,助推防空地下室商业价值,活跃市场。二,创设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费制度。一是筹措维护费用。二是有偿让渡,体现“结建”工程国家所有性质。由于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费设立的目的是保持维护战备功能,收费无需市场竞争,恒定一个标准,日常维护够用就行。这样,也能减少推行这项制度租力。费用收缴实行源头把控,一次收缴,专项用于防空地下室日常维护。由于防空地下室有平时使用权证,可以进行市场交易,费用能转嫁,数额不大,减少了实施该制度的难度。三、“结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要社会化。有了经费,平时维护就好办。千万别自己干,也别设定给基层。用之于民,取之于民,能循环就行。除此之外,格外注意与产权登记制度改革等相关法律制度相衔接,“结建”工程管理就不成难事,日常维护责任机制就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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