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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易地建设

发布时间:2018-06-26 16:31    来源:市人防办    字体显示:    阅读:{{ pvCount }}次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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