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9日,经三明市人民政府同意,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和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文,制定了《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市区人防审批工作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将于2020年9月9日起施行。现就《通知》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通知》是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精神,积极推进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方式,促进各部门间协调与沟通,提高人防审批效率,进一步改善我市人防营商环境,化解项目分期建设难点、堵点问题而制定的文件。
二、《通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统筹修建防空地下室,在项目建设中,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应包含防空地下室规划内容,在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方案并联审批中,应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方案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防空地下室可以按照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方案分期建设,面积统一核算。
四、严格按照人防设计规范划分防护单元,剩余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有关审批、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统筹推进防空地下室建设。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部门认可文件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若项目因“烂尾”、“长期闲置”等原因造成部分土地被政府收回,自然资源部门在对收回的土地重新组织供地时,应征询人防部门意见,在供地条件中明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内容,确保原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落实到位。
六、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进行审批、验收备案。
政策文件链接:(http://rfb.sm.gov.cn/szfgzjg/rfb/zc/xzgfxwj/202010/t20201015_157915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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