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化我市创建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市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细化自由裁量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闽人防办〔2022〕8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于2022年3月24日,出台了本通知,在全市人防系统试行。
二、出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闽人防办〔2022〕8号)、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闽人防办〔2018〕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积极配合人防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平时,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处其违法行为且在立案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予以从轻处罚。
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政策文件链接:(http://rfb.sm.gov.cn/szfgzjg/rfb/zc/xzgfxwj/202203/t20220328_17709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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