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发布施行后,在规范全省人防部门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维护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裁量基准》的制定依据发生了变化,导致《裁量基准》中的一些内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亟需修订完善。2017年我办启动修订工作,起草了《裁量基准》修订草案,经征求基层人防部门意见后,形成了《裁量基准》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18年3月26日提请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职权编码:350000390-CF-001---违法情形中的不修建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40m2以上(以下)(含140m2)”统一修改为“400m2”,以适应《条例》将应建防空地下室标准从140m2修改为400m2的变化,其他违法情形面积标准作相应调整;同时,将“违法幅度”中的“责令在1年内动工补建”修改为“责令限期补建”,不对补建期限作统一硬性规定。
二、将“职权编码:350000390-CF-003中---条款及内容”,按新修订的《条例》对应条款内容作相应修改,“处罚幅度”、“处罚金额下限”、“处罚金额上限”也作相应修改,从而使《裁量基准》内容符合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违法情形”中将“违反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修改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设计规范”,从而使其表述与《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相一致。同时,增加“构成确实无法整改的”情形,以区分现实中“可以整改的违法情形”和“无法整改的违法情形”,并相应划分为两个裁量阶次,使裁量幅度更加合理。另外,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违法程度和违法情形”中增加一项“其它”规定。
三、将“职权编码:350000390-CF-004---条款及内容”,按新修订的《条例》对应条款内容作相应修改,从而使《裁量基准》内容符合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的规定,将“违法情形”中“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及工程安全面积”的表述修改为“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面积”,从而使违法情形表述更符合法律规定。
四、将“职权编码:350000390-CF-005---条款及内容”,按新修订的《条例》对应条款内容作相应修改,从而使《裁量基准》内容符合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同时,将“违法情形中的‘构成无法补建的’表述内容统一改为“构成确实无法补建的”,从而使表述内容与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相一致。
五、将“职权编码:350000390-CF-006---条款及内容”,按新修订的《条例》对应条款内容作相应修改,从而使《裁量基准》内容符合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同时,将职权编码:350000390-CF-006和350000390-CF-007中违法情形“防空警报试鸣前10日内”均修改为“防空警报试鸣日前10日内”,避免执法中产生歧义。
六、增加“拆除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职权事项,职权编码为350000390-CF-004,其他职权编码依顺序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对该职权事项有明确规定(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实际工作中也时常有拆除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发生,但旧的《裁量基准》未对此作出相应规定,因此有必要予以完善。
七、增加“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职权事项,职权编码为350000390-CF-010,此项内容为新修订《条例》新增的法律责任条款,《裁量基准》有必要就该条款规定的处罚内容制定裁量标准,并合理划分裁量阶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rfb.fujian.gov.cn/jdhy/zcjd/bmzcwjjd/201804/t20180411_2820213.htm)
政策文件链接:(http://rfb.fujian.gov.cn/xxgk/zfxxgk/zfxxgkml/gfxwj/xxyx/201804/t20180411_28438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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