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国动办 时间:2024-11-25 16:27

各县(市、区)国动办、各防护设备企业、各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4年第24号)文件精神,新版《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于2024年9月14日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县(市、区)国动办、各防护设备企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及安装质量组织检验检测,各(县、市)区国动办应将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要件。相关文件链接: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410/t20241021_1393729.html

  三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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