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市区人防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人防办 时间:2020-09-09 16:24

梅列区、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9〕34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2019〕4号)要求,为优化审批方式,促进提速增效,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不断提高服务企业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三明市市区人防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统筹修建防空地下室,在项目建设中,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应包含防空地下室规划内容,在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方案并联审批中,应征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方案原则上不予变更。 

  三、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项目,防空地下室可以按照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方案分期建设,面积统一核算。 

  四、严格按照人防设计规范划分防护单元,剩余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400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有关审批、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统筹推进防空地下室建设。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部门认可文件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若项目因“烂尾”、“长期闲置”等原因造成部分土地被政府收回,自然资源部门在对收回的土地重新组织供地时,应征询人防部门意见,在供地条件中明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内容,确保原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落实到位。 

  六、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防空地下室规划方案进行审批、验收备案。 

 

  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明市自然资源局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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