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根据《关于取消人防专用设备跨省域销售、安装限制的通知》(国人防建〔2023〕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上述规定,具有国家人防办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企业、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均可在我省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二、上述企业在我省从事设备销售、安装活动时,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从业行为纳入我省有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范围。
福建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原文链接:http://rfb.fujian.gov.cn/xxgk/tzgs/202312/t20231206_63252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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