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防办机关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人防办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市人防办法制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终结之日,将行政执法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给法制室。
第四条 市人防办法制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办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法制室对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市人防办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制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市人防办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法制室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送办案机构。
第九条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机构收到法制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法制室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律审核、集体研究、主要领导签批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防办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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