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动公示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实施细则
来源:市人防办 时间:2022-04-08 15:27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示制度,规范人防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等人防执法决定文书后,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开文书内容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信息。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文书,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市政府和本办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六条  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决定文书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八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自该文书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按照“双随机”工作制度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实施公开的部门应予以及时更正处理。 

  第十三条 办党组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各职能科室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办党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各职能科室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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