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防办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试行)
来源:市人防办 时间:2020-12-04 09:06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人防部门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办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撤销登记注册;   

  (二)责令违法单位停止执业、停止活动;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四)没收财物在5000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二条 办执法支队拟对当事人给予重大行政处罚时,除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的,办执法支队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办执法支队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及有关事项。同时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   

  第六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既有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七条 行政处罚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机关负责人认为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成立,应当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 举行听证并不当场进行裁决。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后,办执法支队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办分管领导,供办专题会议根据听证调查的结果,分别不同情况,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人防机关支付,不得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但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证据等个人应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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