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 闽监发〔2010) 1号
- 发布机构: 三明市人防办
- 公文生成日期: 2010-04-01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有效
- 有效性:失效
- 有效性:废止
省直各派驻监察室:
现将《福建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监察厅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福建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稳定运行,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同步监督,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网上行政审批行为;也适用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网上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条福建省监察厅负责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的电子监察,对省级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网上审批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受理、绩效测评。
驻省直各部门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的网上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察,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受理、绩效测评。
第四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网上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对网上行政审批实施电子监察,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省监察厅通过电子监察平台开展以下工作:
(一)监督行政审批部门网上审批信息公开情况;
(二)预警和纠正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网上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三)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行政审批现场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网上审批过程中违规行为的投诉、检举;
(五)对违反网上审批规定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实施网上行政审批绩效测评;
(七)电子监察系统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开展电子监察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布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八条电子监察系统实施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期限到期前一天发出蓝色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信号。
第九条黄色纠错信号适用下列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收件或预审,超过两天未进行处理的;
(二)相同办理环节在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
(三)未依法说明一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红色纠错信号适用下列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对省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在省级网上审批系统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上述款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纠错工作。
第十一条对行政审批部门的以下违规行为,省监察厅可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
(一)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的黄色或红色预警信号不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而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不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不依法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或者不准子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七)不履行法定的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审批申请人知情权的;
(八)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九)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行政审批申请人的;
(十)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部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整改,并向省监察厅反馈。逾期不反馈的,省监察厅将视情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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