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说明制度
来源:市人防办 时间:2020-12-07 16:13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本办有关科室及执法人员在实施人防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作出人防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三条 向当事人的人防行政处罚说明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行政处罚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处罚结果相关联。 

  第五条 人防行政处罚的说明,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 

  第六条 人防行政处罚的说明,由本办具体办案科室负责实施,并将说明的情况收入人防行政处罚案卷。 

  第七条 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以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当事人作出说明;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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