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及备案制度(试行)
来源:市人防办 时间:2020-12-04 09: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办规范性文件质量,强化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合法性、适用性。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红头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表现形式为:规定、细则、办法、通知等。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名称前一般应当冠以“实施”两字。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发主体合法; 

  (二)确有制定的必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已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不应再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内容不得超越本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政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与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四)内容中不得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事项; 

  (五)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涉及的业务科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论证由各起草科室负责具体组织。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论证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行政措施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论证程序:第一种是机关相关科室及办属单位自行论证,第二种是听取相关部门或组织的意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以上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取,不能只采取其中的一种或部分方式。 

  第八条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还应当采用听证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由办法制审核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审查是否超越本办的法定职责; 

  (三)审查是否和其他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审查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是否正确; 

  (五)审查规范性文件语言表述是否规范、严谨; 

  (六)审查是否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 

  (六)审查是否符合法定起草程序。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不得签署公布。 

  第十一条 办法制审核人员经审查后,认为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其进行修改;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报请办相关领导决定;对于修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办科室提出起草说明,办法制人员提出审查说明。 

  第十二条 修改成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承办科室提请专题会议审议研究,经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承办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办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提出清理意见,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办综合科将规范性文件报送至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审查说明和正式文本。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5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制发规范性文件,经纠正仍不改正的,由三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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