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来源:市人防办 时间:2020-12-04 09: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办领导集体研究办法,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行政执法集体会办制度。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人防部门作出的撤销登记、取缔、吊销证书、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有关科室、执法支队对需提交办领导集体研究的案件,由科室、执法支队负责人把行政许可的事项、科室、执法支队意见建议,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处罚幅度等,须提前向办领导提出。由办领导确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办综合科负责通知相关人员。科室、执法支队负责人、经办人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 科室、执法支队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提交留存。  

  第六条 在集体决策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经集体决策后,个人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有违背集体决策的言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次会议不能形成集体决策时,下次会议再议。  

  第七条 集体讨论重大决策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第八条 集体会办的处理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分档次。  

  第九条 有关科室、执法支队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有关科室、执法支队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三明市人防办法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